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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东医科大学外籍教师管理规定-广东医科大学对外交流合作部

来源: 日期:2023-11-24 阅读:

校国际〔2023〕1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外籍教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校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2023年4月3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订《广东医科大学外籍教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3年4月13日







广东医科大学外籍教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进一步规范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籍教师,是指由学校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学校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遵循“按需择优、分类管理、讲求效益”的指导思想和“谁聘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工作原则,做好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籍教师的类型:

(一)专业类外籍教师

1. 全职聘用型: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合作任务,聘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外籍人员(含博士后)。

2. 非全职聘用型:根据工作性质分为以下两类:

(1)科研合作:以开展科研合作、实验教学为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外籍人员;

(2)教学合作:依据校(院)际合作协议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专业课教学任务的外籍人员。

(二)语言类外籍教师

担任听说读写等外语基础性课程教学任务的外籍人员。

第五条  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外籍教师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二)传达并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规定要求,负责制定学校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指导用人单位并共同完成语言类外籍教师的引进、聘用、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为外籍教师办理入境来校工作的相关手续;

(五)会同用人单位做好新入职外籍教师的岗前培训;

(六)其他涉及外籍教师的工作。

第七条 人事处负责指导用人单位并共同完成专业类外籍教师的引进、聘用、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安全保卫处、后勤保障处、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业务归口管理原则,各自负责涉及外籍教师事务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提出本单位外籍教师聘用计划;

(二)负责外籍教师的遴选聘用、岗前培训、日常管理、教材审定、教学评估、评价考核、安全维稳等工作。

1. 指定专人担任本单位外籍教师的联系教师,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为外籍教师办理聘用及入境来校工作所需手续;帮助外籍教师熟悉学校和本单位有关情况;在教学、科研等具体事务上给予外籍教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负责外籍教师的当月考勤、请假调课等事项;向本单位负责人反馈外籍教师的工作情况、思想状态等;

2. 其他涉及外籍教师的工作。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十条  外籍教师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承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广东医科大学的校纪校规,对华友好,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不进行煽动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等活动,不参与和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尊重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等记录,未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师工作的精神障碍、传染病或其他疾病,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或行为。

(三)年龄在 60 周岁(含60周岁)以下,外国高端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具备取得来华工作类签证、工作及居留许可等证照所需的条件。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聘用的资质条件:

(一)专业类外籍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或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熟练使用英文讲授专业课程。已取得拟聘任岗位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

(二)语言类外籍教师一般应从事其母语国的母语教学,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2年以上的语言教学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备广东省外国专家局认可的国际语言教育资质证书或TEFL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

(三)其他条件按照用人单位的聘用要求执行。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聘用工作按照用人单位计划申报、管理部门审核、学校批准的程序开展:

(一)专业类外籍教师。用人单位结合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在全面考察拟聘人选的基础上,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参照学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启动聘用程序。

(二)语言类外籍教师。用人单位于每年12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下一学年外籍教师聘用计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初审并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流程启动聘用程序。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人选确定后,学校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应明确外籍教师的工作地点、聘用岗位、工作任务、聘用期限、薪酬待遇、生活条件、权利义务、考核办法、奖惩措施、争议解决机制以及违约责任等。

(二)外教聘用合同的签订以及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的管理规定以及学校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三)学校与外籍教师完成聘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须及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办理入职手续流程:

(一)用人单位应在外籍教师入职3个月前,将其办理入境来校手续所需的材料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外籍教师到校后,用人单位协助其办理入职及临时住宿登记手续等。


第五章 薪资与待遇

第十五条  薪资

(一)专业类外籍教师薪资经双方协商,报学校审批后,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薪资标准和发放方式。

(二)语言类外籍教师的薪资标准详见附件。语言类外籍教师薪资按月支付,不足整月的可按日计发,一般每月的最后一日为月薪发放日。跨年度聘用的语言类外籍教师可享有带薪寒假,其寒假期间的月薪在外籍教师返校到岗后发放。已签订下一学年续聘合同的语言类外籍教师可享有带薪暑假,其暑假期间的月薪按上一学年聘用合同的标准执行,在外籍教师返校到岗后发放。

第十六条  其他待遇

(一)学校为聘期内的外籍教师购买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投保手续由用人单位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办理。

(二)在校内宿舍居住的外籍教师,学校免收其宿舍租金,水、电、校园网络等费用由外籍教师个人支付。

(三)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新入职语言类外籍教师可获得一次性发放的2000元安置费。

(四)外籍教师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其工作所需的办公及实验条件、教学及科研配套经费等。

(五)如聘用合同未对外籍教师(聘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国际旅费报销作出明确约定,学校向来自亚洲国家的外籍教师发放5000元人民币/年的国际机票补助,向来自亚洲以外区域的外籍教师发放8000元人民币/年的国际机票补助。上述补助于外籍教师聘期结束前办理。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须就学校所支付的薪资、补助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是外籍教师日常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外籍教师参加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聘期内出现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达3次以上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如确需请假、调课等,外籍教师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外籍教师如需离开工作校区所在城市外出3天及以上,须提前3天向用人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报备。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允许,外籍教师不得在校外兼职,不得从事与教师职业和身份不符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同意,外籍教师可以广东医科大学教师的名义,按相关规定申报教研、科研项目。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每学期对外籍教师的工作态度、教学科研能力、师德师风、合同履约情况等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推荐工作成绩突出的外籍教师参加评优评先。对工作表现不好的,用人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促其改进;对存在工作表现恶劣、学术不端、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等情形的,学校依照合同约定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人事处协同用人单位做好新聘外籍教师来校工作的接待和安置事宜。

第二十七条  专业类外籍教师的住宿事宜按聘用合同相关约定处理。语言类外籍教师如在校外租住房屋,学校按1500元/月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在校外居住的外籍教师须及时将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东联系方式等信息报用人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居住的外籍教师应查实清点、妥善使用并保管学校为其配备的家具、电器及其它生活用品。外籍教师离职前须办理资产清查及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如外籍教师遇疾患需要帮助,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助其就医。依照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病假在30天以上或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完成聘用合同约定工作任务的,按自然解除合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协助离职外籍教师做好离校事宜。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用人单位,切实做好外籍教师的保密、意识形态、安全维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外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解聘,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一)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四)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有性侵害、性骚扰或者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六)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七)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九)有其他不适宜在华担任教师的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外籍教师如遭遇突发事件,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地区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医科大学外籍教师管理规定(修订)》(校外事〔2017〕2号)废止。